裁判文书详情

文**与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8500元(人民币,下同)、欠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合计18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价值人民币18700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