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原告已预缴,多预缴部分,本院予以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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