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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郑*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张**、代理审判员冯**、人民陪审员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告到海南岛红田农场知青务农期间认识被告,一九七八年在广东省国营红田农场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郑**,女儿出生后,原告回城复户,夫妻从此两地分居长达三十五年。被告在海南省另组家庭,离弃配偶,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因此诉请: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郑*甲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陈*与郑**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郑**。郑**出庭作证称陈*与郑**自其读初中开始(1992、1993年间)分居至今,其由陈*抚养长大,郑**没有联系过陈*及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称郑*甲在海南省另组家庭,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陈*与郑*甲已经分居长达20余年,期间并无联系,故陈*主张两人夫妻关系彻底破裂,本院予以采信。据此,陈*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郑*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与被告郑*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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