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戴*与被执行人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名下价值人民币8050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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