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麦**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麦*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补偿款70000元,女儿麦**、麦**、麦**自2015年1月至10月的抚养费共1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A东风日产小型汽车档案,但该车没有实际控制,暂未可处理。经向有关银行、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42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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