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老**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补偿款、欠款等共计147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上述款项及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老*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3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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