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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谭*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卢**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珠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卢**与谭*于2006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21日生育儿子卢**。对卢**要求离婚,谭*当庭表示同意。双方均表示若抚养儿子,要求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卢**出生后至今,大部分时间由卢**母亲帮忙或单独照顾。2015年1月至今,卢**在卢**老家由卢**母亲单独带养。

2004年9月25日,卢**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168号(三好名苑)4栋2单元1002号房屋,按揭期至2014年9月29日,现按揭贷款已还清。该房建筑面积106.21平方米,2008年4月29日,卢**将房屋50%产权赠与谭*,并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屋经原审法院委托珠海天赋**询有限公司评估市场平均单价为每平方米18700元。

卢**提供一组自2006年12月至2014年3月卢**的末4位号码为4846号的广**行银行卡的存款回单,存款回单上盖有广**行电白支行的业务章,拟证明上述房屋的供楼款为向其父亲的借款。

2013年5月2日,卢**以上述房屋作为抵押(谭*作为保证人,双方作为抵押人)向中国农**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借款人民币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每月等额本息还款,后该借款调整至2023年4月19日为到期日,至2015年8月,尚欠借款本金666120.70元。

卢**称上述80万元借款中的35万元用在深圳投资平板电脑生意,亏损了大约20万元;12万元左右给了谭*、12万元用于支付购车首期款、6万元用于偿还购车贷款,另外还用于每月偿还9000多月抵押贷款。

谭*对卢**上述80万元去向的说法不予认可,但对2014年1月15日卢**转款10万元给谭*的证据不持异议。

2013年5月,双方以按揭方式购买大众途观小轿车一台,车牌号码粤C,至2015年4月,尚欠贷款本金52798元。

卢**称2014年底与谭*协商离婚,并依谭*要求于2015年1月20日以转账方式付给谭*20万元,但谭*收款后却不同意离婚。谭*庭审中称收到该20万元,已将该款投资到与朋友合伙经营的红酒生意中。

卢**称上述支付给谭*的20万元是其在老家向他人的借款,向原审法院提供了4张其本人向他人出具的借据复印件:1.2015年1月18日向潘**借款7万元;2.2015年1月18日向谢*借款5万元;3.2015年1月19日向陈**借款5万元;4.2015年1月19日向卢*借款4万元。以上四张借据均写有“交由借款人父亲(卢*)代收,再存入借款人账户。”另外,借据上也有各出借人写的“情况属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内容。2015年1月20日,卢**父亲在老家电白县转账给卢**20万元,当天卢**将该20万元转给了谭*。谭*对卢**提供的以上4张借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20万元债务是虚假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卢**要求离婚,谭*当庭表示同意,原审法院予以准许。

婚生儿子卢*乙已年满5周岁,出生后主要由奶奶照顾,双方现均有工作,双方离婚后,应尽量不改变孩子现有的生活状态,避免对其造成心灵影响,故婚生儿子卢*乙应由卢**抚养,谭*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卢*乙年满十八周岁。

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及汽车,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168号(三好名苑)4栋2单元1002号房屋由卢**在婚前购买,卢**婚后将房屋的一半赠予了谭*,基于房屋的来源,离婚后房屋仍归卢**所有为宜,卢**应将一半房屋折价款993063.5元(106.21平方米18700元/平方50%)支付给谭*。粤C号途观小轿车,现由卢**持有,双方均表示该车现价值为20万元,卢**要求分得该车,应予准许;

卢**2015年1月20日汇入谭*账户的20万元,谭*称已投资到与朋友合营的红酒生意中,该20万元归谭*所有为宜。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1.2013年5月2日卢**以房抵押向中国农业**海前山支行的借款80万元,现尚欠本金666120.70元;2.购车按揭剩余欠款52798元;3.2015年1月20日,卢**汇入谭*账户的20万元,证据反映该笔钱由卢**父亲汇给卢**,再由卢**汇给谭*,从汇款的连贯性来看,与卢**提供的四张借款借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审法院采信卢**20万元借款的陈述。以上918918.70元债务应由双方各负担459459.3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卢**与谭*离婚,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脱离夫妻关系;二、婚生儿子卢*乙由卢**负责抚养,谭*每月负担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卢*乙十八周岁时止,该款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给卢**;三、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168号(三好名苑)4栋2单元1002号房屋归卢**所有,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谭*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93063.5元;四、粤C号途观小轿车归卢**所有;五、人民币20万元(谭*投资到红酒生意)归谭*所有;六、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918918.70元,卢**和谭*各负担459459.3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0070元,由卢**、谭*各负担5035元;评估费7465元,由卢**、谭*各负担3732.5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谭*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婚生儿子卢*乙由谭*抚养,卢**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卢*乙年满十八周岁之月止;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168号(三好名苑)4栋2单元1002房归谭*所有,谭*支付卢**相应房屋补偿款(人民币993063.5元);三、撤销原审判决第六项,改判:1.2013年5月2日卢**以房抵押向中国农业**海前山支行的借款80万元为卢**的个人债务,由卢**负责偿还;2.购车按揭剩余欠款属于卢**个人债务,由卢**负责偿还;3.2015年1月20日,卢**汇入谭*账户的20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四、本案上诉费由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儿子卢*乙由谭*抚养,卢**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用。1.原审判决仅以婚生儿子卢*乙出生后主要由奶奶照顾,应尽量不改变孩子现有的生活状态为由判给卢**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卢*乙从出生后至2015年1月,一直在珠海生活、学习,期间也会由卢**带回老家电白短期生活;卢**的母亲也仅仅是来珠海时会协助照料小孩。谭*提交的由梁**等人出具《小孩管带情况证明》两份完全可以证实这一点。2015年1月,卢**未经谭*同意擅自把正在珠海上幼儿园的小孩带回老家电白,在谭*与卢**双方尚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就以野蛮的方式阻止谭*抚养小孩,罔顾小孩的成长造成所谓的“孩子现有生活状态”的事实。2.卢**对婚姻不忠且有酗酒恶习。卢**在起诉状中对谭*极尽污蔑,却没有任何真凭实据。事实是卢**对婚姻不忠且有酗酒恶习,卢**因外遇被发现后于2013年10月2日向谭*出具《承诺书》。3.谭*现在居住在珠海三好名苑,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卢**却在广州工作,偶尔才回珠海。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显然,婚生儿子卢*乙跟随谭*共同生活,更有利于他的成长。

至于卢**陈述可以将小孩交由其父母代为照顾,也就是原审认定的“由奶奶照顾”。这一逻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侵害了小孩的权益。首先,卢**争取抚养权却将权利转给年迈的母亲,这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而且一旦卢**父母身体不能承受抚养小孩时,孩子将处于无人抚养的悲惨境遇。其次,如果小孩归卢**抚养,以目前的状况孩子只能跟卢**父母在电白生活。卢**又不在电白,甚至不在珠海,小孩不仅得不到母爱的关怀,也得不到父爱。本来离婚就已经对小孩带来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爱和母爱的关怀给他带来第二次伤害,那对他的成长会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再次,婚生儿子本来在珠海就读财贸幼儿园,现在却只能待在电白,如果一旦判决孩子归卢**抚养,孩子可能一直要在电白生活、学习。珠海和电白的各项生活条件和学习条件对比,孰优孰劣一目了然。卢**现在执意要求孩子在电白居住,本身就是一种为一己私利罔顾孩子权益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将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168号(三好名苑)4栋2单元1002房判给卢**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中,谭*作为女方其并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时根据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该房屋应判归谭*所有。另一方面,卢**以前在澳门工作,现在又广州工作,工作变动很大,不适宜取得房屋产权。2.根据谭*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卢**存在外遇,正是因为卢**的这一举动导致家庭关系无法再继续维持,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该房屋应判由谭*所有。3.虽然原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房屋的单价为18700元/平方米,但根据谭*提交的新证据可以看出该房屋均价应在20000元-21000元/平方米左右,评估公司低估了房屋的价值。谭*愿意以19000元/平方米的单价作价补偿卢**。

三、原审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1.卢**以房屋为抵押借款80万元,原审直接将未偿还的贷款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本是缺乏最基本的生活常识。首先,卢**称80万元借款中35万元投资生意,亏损了大约20万元。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卢**对上述主张应提交相关的投资合伙(合作)协议、转款凭证、财务收支凭证等。退一步讲,即使卢**所述属实,投资35万元,亏损20万元也应该剩余15万元,这15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要平均分割。其次,卢**称2013年5月的80万元贷款中12万元给了谭*,但其提交的证据却是2014年1月15日的转款凭证,期间相差近8个月,这根本不符合逻辑。2014年1月15日的汇款是卢**向谭*支付的生活费用,根本与贷款无关。最后,如果卢**前述属实,根据其接下来的陈述“6万元用于偿还购车贷款,另外用于每月偿还9000多月抵押贷款”,可以推导出卢**将房屋抵押的贷款80万元中的21万元又存入银行偿还贷款,这显然不符合正常人的逻辑。总之,卢**应对80万元的贷款支出进行举证,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卢**的80万元贷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属个人债务。2.原审法院判决粤C号途观小轿车归卢**所有,且不需对谭*做任何补偿,依据的是“原告要求分得该车”。而根据卢**原审的诉状第三项请求:“3.夫妻共同财产……小汽车一辆……该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原审判决明显超越了卢**在原审诉求而做的违法判决。更离谱的是原审又将车贷计至2015年4月(同一判决中房屋抵押贷款本金计至2015年8月)列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谭*负担一半。即使卢**取得小车、谭*取得20万元,谭*已经陈述过20万元部分投资红酒生意,其余部分用于生活消费,已经不够20万元怎么可以互相抵消。基于卢**取得小车的所有权,小车所欠车贷债务应有卢**自己承担。3.原审法院判决2015年1月20日卢**汇入谭*账户2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符合事实。首先,卢**提交的四张借款借据是卢**于借款当日签订,其中一张借据(陈**)显示先汇入卢**父亲的账户再转存进卢**的账户,为什么要多此一举,而且卢**没有提交陈**的转款记录;另外三张借据显示借款是现金,但却要存入卢**父亲的账户再转给卢**,更不符合逻辑也违背日常生活规律。其次,借据显示现金支付的分别为7万元、5万元、4万元,几万元对普通家庭不是小数额,即使双方愿意以现金支付,出借人一般也要去银行提取,也应该有相应的取款记录,但卢**没有提供任何一个出借人的取款记录。再次,上述借据均没有出借人的身份信息证明,不符合完整证据的形式。最后,四张借据借款总额为21万元,但卢**父亲转给谭*的仅为20万元,两者基本的数额都不对,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故,20万元借款形式要件不全,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款的真实性。

对谭*的上诉,被上诉人卢**答辩称:一、原审法院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判决小孩卢*乙归卢**抚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裁量理由成立。谭*要求改判小孩归其抚养,但谭*所主张很多与事实不符。1.谭*以母亲生理特征、年龄为据要求抚养小孩,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及最**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已考虑了母亲的生理特征。小孩卢*乙现已5岁,谭*主张以母亲的生理特征确定抚养权,与法律规定不符。原审法院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判决孩子归卢**抚养,不违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谭*与卢**离婚后,孩子还是双方的儿子,谭*并无失去儿子。况且,谭*没有绝育,33周岁完全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年龄不是生育障碍。谭*生育小孩卢*丙,是否打止痛泵,医生须听从其决定,卢**并无决定权。谭*以生育时卢**拒打止痛泵主张抚养权,纯属无理取闹。2.谭*称小孩自出生起就一直由其照顾,与事实不符。原审庭审时,法官向谭*发问小孩出生后的抚养照顾情况,谭*作为孩子的母亲回答不上。事实上,小孩出生后,卢**母亲和一个亲戚就到珠海照顾谭*和小孩,至2011年春节,因卢**母亲要回电白老家过年,为方便照顾,全家一起跟着回老家过年。过年后,谭*和孩子一直留在老家由卢**母亲照顾,当年5月,谭*将小孩留在老家独自回珠海,8月,谭*、卢**才回老家将小孩接回珠海共同照顾。2012年春节,谭*、卢**又带小孩回老家过春节,节后谭*、卢**即回珠海,小孩留在老家由卢**母亲照顾。2012年8月份左右,卢**回老家接母亲、孩子回珠海,后因谭*常常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当年国庆节又将孩子送回老家让卢**母亲照顾,至2013年8月,卢**、谭*才回老家将孩子接回入读珠海幼儿园。孩子入幼儿园后经常生病,12月底又把孩子送回老家交卢**母亲照顾。2014年春节,卢**一个人回老家陪孩子过年,谭*不回去。2014年3月,卢**母亲带小孩来珠海,并一直在珠海照顾孩子,直至2015年1月20日卢**将母亲和孩子送回老家,卢**母亲一直照顾孩子至今。谭*称小孩自出生起就一直由其照顾,又说卢**父母有无法照顾小孩,显然不是事实。3.谭*自己贪玩、不做家务、对孩子不耐心,在上诉状中却反指卢**自理能力差、对孩子没有责任观念,纯粹是颠倒黑白。婚后,谭*几乎不买菜不做饭、不做其他家务,经常把穿过的衣服、吃过的碗筷泡在水里,等卢**下班回来后再清洗,自己则睡懒觉,或拿着手机与他人聊天。2008年春节,谭*因被卢**姐姐批评不做家务,殴打卢**姐姐。孩子在身边时,谭*对孩子很不耐心,经常怒斥、打骂孩子,导致孩子已有心理阴影,孩子晚上都不愿与谭*一起睡觉。谭*参加了一些所谓的佛堂、狮子会,晚上经常在酒吧逗留到半夜都不归,还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谭*如此习性,岂有时间和耐性照顾和抚养孩子,原审判决确定小孩归卢**抚养,完全正确。4.谭*父亲嗜酒、嗜赌,性格暴躁,不宜帮助照顾小孩。小孩的抚养责任虽由父母承担,但无论谭*还是卢**,都需要工作,因此双方的父母能否帮助照顾小孩,对小孩的成长很重要。谭*父亲虽在珠海,但小孩出生以来基本没有帮忙照顾小孩,而且其父亲与女友同居,有嗜酒、打麻将爱好,性格又暴躁,经常对女朋友大打出手。谭*父亲也不懂孝道,因他不愿赡养谭*的奶奶,导致老人家在老人院过世。若由谭*父亲帮助照顾孩子,必然严重影响孩子的成长。谭*称其父母知书识礼可很好帮助照顾小孩,显示不是事实。

二、位于三好名苑房屋维系卢**一家感情,原审法院将房屋产权判归卢**正确。三好名苑房屋原是卢**的婚前财产,购房首期款、装修款、供楼款都是卢**父亲借款解决。2008年,卢**瞒着父亲将房屋产权50%赠与谭*,赠与协议明确以后的供楼款由双方负责,但因卢**父亲对赠与情况不知情,继续提供资金给卢**供楼。谭*因受赠房屋已无偿取得价款的50%,现得寸进尺要求取得房屋产权,卢**及家人感情上绝不能接受。原审判决根据房屋来源情况将房屋产权判归卢**合理合法。

三、原审法院认定所欠农业银行前山支行房屋抵押贷款余额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事实正确。婚后,由于谭*收入少,卢**一份工资开支家庭生活费后每月都所剩无几,在谭*参加狮子会等组织后,又需要金钱装点门面,故两人决定以房屋贷款做生意,谭*也在贷款合同签字,上诉状也承认支持贷款。贷款后,因生意难做及缺乏生意经验,亏损了20万元。关于贷款的支出,卢**已作了说明。根据相关规定,该笔贷款债务显属夫妻共同债务,谭*要求认定为卢**个人债务,不能成立。

四、2015年1月为协议离婚支付给谭*的20万元来源于卢**父亲的亲朋借款,因谭*拒不返还该20万元,该20借款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今年1月中旬,经双方数次协商,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孩子由卢**抚养,房屋及房贷归卢**,小汽车归谭*,卢**另补偿房屋价款20万元给谭*。为了帮助卢**解决离婚一事,卢**父亲找亲朋潘日进借款7万元、谢*借款5万元、卢*借款4万元、陈**借款5万元,卢**父亲将潘日进借款7万元和谢*借款5万元合为一笔12万元于1月19日存入自己名下的广**行账户,当日又将卢*借款4万元、陈**借款5万元分别存入该账户。卢**按出借人要求出具借据转交给出借人。1月20日,卢**父亲将20万元转给卢**广**行账户。当日,卢**与谭*去办理离婚登记,后谭*要求先把20万元转给她,再去办理离婚登记。卢**信其言,将20万元转给其账户,后谭*父女在银行借话题同卢**争吵后离去,拒去办理离婚手续,也拒还卢**为离婚所借的20万元。上述款项存款、转账证据充分,借款来源事实清楚。因该2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此产生的债务自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五、原审判决对卢**主张的父亲供楼款债务不予处理,偏袒谭*。卢**在起诉状及夫妻财产登记表均主张所借的父亲供楼款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也提及卢**提供了存款回单,但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未作处理,损害了卢**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原审判决偏袒谭*,谭*指责判决对其不公,完全不能成立。

综上,谭*提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卢**恳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

二审期间,谭*向法院提交了承诺书、小孩管带情况证明、照片、感谢状、结业证书等证据,以证明其更适合抚养小孩。卢**认为以上证据无证明力。

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针对上诉人谭*的诉请,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婚生儿子卢*乙的抚养问题。双方当事人庭审中在小孩的抚养问题上各执己见,并提供了部分证据,虽然双方的言辞中都表现出对小孩浓浓的关爱之情,但均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比对方更适合抚养小孩,双方也确实各有优势。因此,原审认为小孩的抚养以不改变现状为宜,也是从小孩的利益考虑,并无不妥。原审判决婚生儿子卢*乙交由父亲卢**抚养,母亲谭*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卢*乙年满十八周岁,本院予以维持。应该指出的是,小孩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与法律身份关系并不因父母解除婚姻关系而改变,卢**今后应积极地保障谭*对儿子的探视权,应充分地让儿子享受到母爱,双方应更平和的对待彼此间的纠纷,避免给小孩的心灵带来不利影响。

二、关于房屋产权问题。卢*嘉庭审中表示其工作及小孩的生活都会回珠海。基于小孩居住利益以及房屋来源方面的考虑,房屋产权判归卢*嘉为宜,由卢*嘉依评估价支付相应的对价给谭*,对原审的判决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小车归卢**后的补偿问题。原审判决小车归卢**所有,20万元的红酒投资权益归谭*所有,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基本均等考虑,本院予以维持。

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1.谭*认为房屋抵押所贷的款项80万元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属卢**个人债务。本院认为,庭审中卢**对80万的用途已作相应的解释,其中支付买车首期款、还车贷、房贷、支付装修款、铺租以及支付谭*12万元等支出解释合理,可以采信。但约20万元的电脑投资亏损款数额较大,且无任何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该20万元由卢**自己偿还,原审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2.车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按揭剩余欠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对谭*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谭*认为2015年1月20日卢**汇入她账户的2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符合事实。本院认为,首先,1月20日卢**向谭*转账20万元,而正是同一天卢**的父亲卢*从银行取款20万元,卢**转账给谭*的账户上存入过20万元,且1月19日卢*的账户又存入和转入过款项共21万元,三者时间上关联紧密。其次,借款21万元先分别存转入卢*账户,卢*再一次性取款20万元存入卢**账户并不违背生活常理。再次,卢**、谭*家庭财产确实增加了20万元,也不具有受赠、经商收入或其他方面的解释。因此,原审认定该20万元为对外借款,本院予以维持,故本院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总额为718918.70元,由卢**负担359459.35元,谭*负担359459.35元。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部分处理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谭*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予以支持,部分无理,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

二、变更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夫妻共同债务718918.70元,上诉人谭*负担359459.35元、被上诉人卢**负担359459.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0070元,由卢**、谭*各负担5053元;评估费7465元,由卢**、谭*各负担37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15元,由卢**、谭*各负担255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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