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3)深龙法布*初字第2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婚生子王某廷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抚养费人民币9600元(1200元u0026times;8个月)。本院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所有的价值965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