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诉被告张*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徐XX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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