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余**离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余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3)荔法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儿子抚养费共人民币126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机动车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在广州市文昌北路200号二楼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去向等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0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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