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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与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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