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梁*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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