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张**与李*甲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余**离婚执行裁定书
周*与陈*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阮*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黄*纯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