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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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