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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在审理张某诉刘*离婚纠纷一案后,刘*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在四川省,珠海**民法院并非其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刘*称自己已回到住所地居住,并不在珠海连续居住。张*在2015年7月3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填写的刘*的送达地址亦为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一审法院随后向该地址邮寄送达应诉资料,刘*在其住所地签收后在向一审法院邮寄的答辩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刘*现已不在珠海市居住,本案应由刘*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刘*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张*与刘*以及长女与次子一起于2008年已在珠海与张*父母居住至2015年7月,刘*所提交的资料并不为实。在本案起诉时,由于7月份刘*将张*殴打逃跑后,张*并不得知刘*现时住址,所以将诉讼文书送往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而张*至今同长女与次子仍在珠海市同住。刘*逃跑至今不知去向。对于刘*所提出的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处理,张*不同意。一、因长女与次子在香山学校就读。二、张*在上班并与父母一起照顾在读书的小孩。三、从结婚开始刘*一直有暴力倾向夫妻一直不和,张*曾多次被刘*殴打,张*因当时顾忌年幼小孩依然与其生活,曾在翠**出所立案,所以张*不同意将该案件移送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处理。四、张*也不同意将次子移交给刘*抚养,其原因是刘*有暴力倾向,会导致小孩有不良的误导。五、长女与次子从幼儿园至今小学读书学习期间从未问及与查看,长女与次子的生活起居都是由张*本人亲自照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张*起诉时填写的刘*的送达地址即四川省,向刘*送达应诉资料。刘*签收后在向一审法院邮寄的答辩状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而上述地址就是刘*居民身份证上住址。一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张*以其在上班并需要与父母一起照顾读书的小孩为由,不同意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处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本案属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只在程序上进行审理。而张*关于不同意将次子移交给刘*抚养等诉讼请求,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本院不予审处。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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