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严*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严*离婚纠纷一案,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婚生子李*烨抚养费168000元,偿还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的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新园华府XX商铺的银行按揭款项16764.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需支付的抚养费已经在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95号民事判决的判项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相互支付的金额中抵扣完毕,被执行人需偿还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的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新园华府XX商铺的银行按揭款项16764.5元在上述生效判决中并未提及,无执行依据,需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95号民事判决的基本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已不具备再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