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393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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