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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币种:人民币,下同),并已由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出具保函((2015-中)汇融保第290号)作为担保。现案件已达成调解,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郝某某名下中国工**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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