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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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