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邓*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与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叶*某与邓*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