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X及其委托代理人戴XX、被告邓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邓X与邓XX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邓XX及婚生女邓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栋及小汽车一辆。
被告的答辩要点:双方夫妻关系尚好,不同意离婚。
本案相关情况
一、登记结婚时间:2003年6月1日。
二、子女生育情况:2001年11月15日生育儿子邓XX,2005年4月18日生育女儿邓XX,2010年2月18日生育女儿邓XX,2012年6月21日生育女儿邓XX。
三、是否有离婚协议:无。
四、共同财产:双方确认被告于2001年在其老家英德市白沙镇XXX村修建有房屋一栋,2014年12月,被告购置东风日产轩逸轿车一辆。
五、共同债务:双方确认无债务。
六、原告的离婚理由:性格不合,夫妻常发生争吵。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结婚并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了4名子女。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属人之常情,但双方并未发生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事件。双方均应正视现实,加强沟通,不宜动辄以离婚来解决矛盾,原告主张的离婚理由不成立,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许原告叶XXX与被告邓XX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