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20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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