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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与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弗*诉被告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与人民陪审员刘**、王**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弗*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来中国广西桂林旅游时在下榻酒店认识了被告,2004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6年9月12日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同前往深圳生活,2008年3月21日生女徐**。婚后至今被告一直没有工作,全靠原告一人在多处兼职打零工维持家庭生活。被告性格急躁易怒,经常发生家庭矛盾和暴力冲突,原告多次请求社区、街道、社工帮助,但被告拒绝任何劝解。严重的一次家庭暴力冲突发生在2009年8月15日,某派出所介入,且有报案笔录。被告曾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好好过日子,原告原谅了被告,但被告很快就恢复到原来的生活态度,家庭矛盾和冲突不断。原告曾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被告一直不同意,不仅不面对生活中的问题,改善夫妻关系,反而威胁原告。原、被告是基于一时的浪漫而结婚,感清基础薄弱,双方的教育程度、家庭背景差异巨大,最终发展至互不理睬,生活无法继续。为给女儿创造一个和谐安逸的家庭环境,同时解放自己,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自2002年相识,后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4年后登记结婚。如果没有感情或者只是一时的浪漫,原、被告根本就不会结婚,更不会生下爱情的结晶,原告说原、被告无感情基础不是事实。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夫妻经常吵架及被告有暴力现象也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因为双方中西文化不同,而且婚后一直在国内生活,双方对事情会有不同的看法和要求,被告系一弱女子,暴力更谈不上。被告确信,只要双方彼此多沟通交流,互相包容理解,夫妻感情会更好。被告爱原告及女儿,被告也相信原告也爱被告,原告起诉离婚只是在气头上,为了女儿能在父母的呵护下健康成长,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来中国广西桂林旅游时与被告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在深圳同居生活两年,于2006年9月12日在广西桂林登记结婚,2008年3月21日生育女儿徐**。原告从事电脑程序设计工作,婚后一直与被告在深圳共同生活。被告自来深圳生活后未外出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较长时间后结婚,可见双方婚前有较深入的了解并经过慎重考虑,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了小孩并一起生活多年,婚姻生活比较稳定。尽管双方婚姻生活中出现一些矛盾,但这些矛盾主要是家庭琐事处理方式及孩子教育方法不同导致,这些问题对于普通家庭本在所难免,原、被告来自不同国家,有一定的文化及生活习惯的差异,婚姻生活中出现这些问题和矛盾更不足为奇。只要双方相互珍惜和包容,加强沟通和理解,共同化解生活矛盾,婚姻生活定能和谐美满。综上,原告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许原告弗*与被告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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