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肖*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肖*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被告肖*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在工厂打工认识,经QQ联系一段时间后发展成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儿子肖*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不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和思想价值观不同,尤其被告脾气古怪、暴燥、不负责任,做事不考虑后果,对原告经常恶意相向,有时甚至会动手打骂,经常在争吵后和原告冷战一、二个星期甚至更久。在10月2日早上因房贷问题争吵后,被告趁原告出去向老乡借钱还房贷时,将8个月大一直纯母乳喂养的儿子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抱回湖北老家,让原告和小小年纪的儿子忍受骨肉分离的痛苦。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没有责任的夫妻生活,我曾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体谅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因小孩太小,离婚对小孩成长不利。2、原告有产后抑郁症,做事太偏激。3、我把小孩抱回老家跟我妈妈生活一段时间,是因为我妈妈帮我带小孩时原告和我妈妈的关系处理不好,且我们两公婆自己带小孩不实际,因为我经常上夜班很辛苦,现在快到年底了,过年后可以把小孩从老家接回来,原告可以辞职专门带小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在工厂打工时认识,于年月日在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肖*乙。原告主张被告脾气古怪,性格暴躁,做事不负责任,也不顾后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而被告则认为,原告有产后抑郁症,做事太偏激,且因小孩太小,离婚对小孩成长不利,为了家庭,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居住证》、《出生医学证明》、《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结婚的目的应当是为了更好的享受美好、幸福的生活。原、被告双方经恋爱后才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且生育有自己的小孩,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双方都应当好好珍惜。2、作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相互沟通,相互支持。从原、被告双方陈述的内容来看,双方的夫妻感情不存在破裂的情形。现原、被告双方在感情上之所以产生了一些矛盾,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只要双方日后多点沟通、多点理解,其婚姻家庭生活一定会过得美满、幸福和快乐,夫妻之间一定会和睦相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韩*与被告肖*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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