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黄**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汕龙法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其中内容:一、儿子黄**由原告张**抚养,被告黄**应从2014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张**的儿子抚养费800元至儿子十八周岁;给付方式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应给付儿子的抚养费,被告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应给付儿子的抚养费,被告黄**应于每月15日前给付。二、被告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经济帮助10,000元。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张**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本院经向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黄**目前经济较困难,申请执行人也体谅其经济状况,并向本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龙法执字第7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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