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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贞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诉称:1994年初,原告在汕头打工时与被告认识,同年6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5年3月4日生育儿子胡**(今年21岁),1995年12月29日在澄海市外砂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1997年8月12日生育女儿胡**(今年19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同居,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自女儿出生之后,被告无家庭责任心,对原告不理不睬,也不提供生活费给原告。被告因一次家庭琐事与原告吵闹后,对原告大打出手,并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于是带着儿子离开家庭,回娘家居住。被告也没有上门劝说原告回家,夫妻分居至今已十几年。原告认为,原、被告间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胡**跟被告一起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胡*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1994年,原、被告在澄海工作时认识,原告主动追求被告,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在一段时间的交往了解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原告怀孕后,双方举办了婚宴。被告对原告一向言听计从,每月的工资也全上交原告,孩子出生后双方补领了结婚证,夫妻感情很融洽。1996年,原告的脾气越来越差,喜欢偷翻被告的钱兜,与被告吵闹,甚至拿高跟鞋等打被告。1997年8月,小女儿出生不久,被告出车祸,出院后,原告趁被告熟睡时抱着年幼不懂事的长子回了娘家。由于被告当时身体的状况不佳,没办法到原告娘家将妻儿接回来,在第二年正月被告独自去原告娘家恳求接回妻儿,谁知原告不仅不听劝,还谎称被告在她家发疯,叫被告家人带被告回去,被告的兄弟帮忙劝说,被原告拒之门外。此后被告再次登门,原告已不住娘家,丈母娘也恐吓被告。又过了一年,原告突然来电说她在外头过得很好,还警告被告不准打扰她的家人,否则不会让被告跟长子胡*甲相见。被告是不懂得通过寻求法律的帮助,又得打工赚钱照顾女儿,双方分居至今十几年,但被告自始至终都盼望妻儿能够回来团圆。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让自幼被原告私自带走的长子胡*甲与被告相见。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1995年3月4日共同生育儿子胡**,1995年12月29日在外砂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8月12日生育女儿胡**。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各不相同,常因一些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00年,原告带着儿子胡**回娘家居住生活,夫妻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缺乏沟通,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纠纷,致感情日渐淡薄。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已十多年,原告许*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鉴于长子胡**、女儿胡*乙现均已年满18周岁,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与被告胡*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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