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诉被告关*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赖*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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