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同年10月19日原告区某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区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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