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区*与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同年10月19日原告区某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区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