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何*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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