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利*撤回对被告邓*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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