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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郭*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郭*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诉称:原告谢*与被告郭*甲于1995年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双方于2010年9月25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谢*于l996年2月19日生育儿子郭*乙。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缺乏共同语言,接触较少、缺乏了解、缺乏沟通。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被告缺乏关心原告,无故猜疑原告有外遇,经常拿刀恐吓原告,让原告非常恐惧,不敢回家。2014年间,原告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一直不闻不问,让原告感到非常伤心、失望。被告一直没有尽丈夫的责任。原告身心疲惫不堪,丝毫感觉不到夫妻间的一丝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如今,儿子已经成家,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郭*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出答辩和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与被告郭*甲于1995年3月相识、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双方于2010年9月25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原告谢*于l996年2月19日生育儿子郭*乙。原告以被告不管理家庭生活、不关心原告、无端猜疑原告为由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称时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谢*提供的起诉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本院的问话笔录、庭审笔录、送达回证等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与被告郭**是自由恋爱并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被告主要因缺乏沟通而影响夫妻关系,除此双方并没有较大的矛盾冲突。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增进了解,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被告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谢*与被告郭*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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