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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庄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和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告庄*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9年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粤汕陆结字010901XXX号)。原、被告婚后于2009年10月9日生育女孩庄*冰,2010年11月17日生育男孩庄*奕。

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没有。

三、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没有。

四、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情况:没有。

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和债权情况:被告陈述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陆丰市东海镇XX阁房屋一间、东海XXX门口仓库及货物、四辆大货车及XX家园一楼XX电器经营部等。原告陈述只有位于陆丰市东海镇XX阁房屋一间、两部大货车和XX电器经营部及仓库的产品。

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没有。

七、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情况:原告主张因经商向他人借款共计1871562元,并提供借条、欠据等证据,但被告认为原告无提供原件,不予质证。

八、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情况:没有。

九、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情况:没有。

十、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没有。

十一、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情况:没有。

被告辩称

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子女庄*冰、庄*奕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分担抚养费;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的答辩请求: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经本院主持调解,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能成立。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婚姻系自愿结成,婚后生育有孩子庄*冰、庄*奕,双方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并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有利于家庭圆满幸福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应不准予离婚为宜。据此,原告请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庄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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