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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于2014年4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不久才发现双方性格各异、志趣不同。后来被告嗜赌成性,经常赌至深夜不归家。被告又染上吸食冰毒的恶习,经原告百般劝说,被告依然不改,因此双方长期争吵。被告的家人也劝说被告以家庭为重,改过自新,但被告仍我行我素,没有悔改表现,并长期留宿于外,有家不归。原告不得已返回娘家居住,目前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1年在东莞打工时通过上网认识,2014年3月14日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2014年4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J441581-2014-003XXX)。婚后未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其夫妻关系恶化。2014年6月被告离开原告,双方从此分居,各自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婚姻虽系自愿结成,但婚后双方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由于彼此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恶化。且被告自2014年6月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一向没有回家。据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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