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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甲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到阳春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叫黄*乙(14岁,在合**学读初三)。年月日生育儿子李*乙(9岁,在陂面**学学校读书)。被告是个有前妻的男人,前妻叫陈**与被告生下三女一男。近几年来,原告发觉被告只对其前妻好,不对原告好。现在被告无所事事,日日沉迷于赌博不去打工赚钱,家庭的生活由原告赚钱开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1、坐落在阳春市陂面镇三朗村委会石头瓮的两幢一层半楼房;2、夫妻共同所种的风景树4亩多价值3万元。子女是每个父母亲的心肝宝贝。但被告却反而视之,不理不睬,只顾前妻所生的子女好,太偏心。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黄*乙,婚生儿子李*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被告共同承担;3、财产分割:坐落在陂面镇三朗石头瓮村的二幢一层半楼房共同分配;4、本案受理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缺席无答辩,也无向本院递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原告黄*甲与在罗定市务工的被告李*甲相识恋爱,2000年10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黄*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李*乙。年月日,原、被告到阳春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现原告在外务工,被告在家照顾小孩。但近几年来被告对前妻好,对原告不好,但没有向本院递交证据。2015年10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诉称。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这次婚姻纠纷的起因主要是原告认为近几年来被告对前妻好,对原告不好。如果原、被告认识到各自不足的地方,多些接触、沟通和理解,同时被告多关心原告,双方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因此,原告和被告不符合离婚的条件。被告李*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身抗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黄*甲与被告李*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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