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5年3月4日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1年10月25日生育儿子吴**,2007年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陈*与被告吴某甲离婚;
二、儿子吴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每月500元由原告负担,从2015年11月起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定于每月10号前支付;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