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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