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禤*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禤*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禤*于2015年12月17日以与被告张*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禤*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折半),由原告禤*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