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禤*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禤*于2015年12月17日以与被告张*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禤*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折半),由原告禤*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黄*与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伍*与许*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詹**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向*与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欧*与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