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伍*与许*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伍*诉被告许*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被告许*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伍*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11月相识恋爱,年月日在阳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叫许**,现刚满一周岁,在婚前我知被告吸毒,现被收押于阳西蒲牌戒毒所强制戒毒2年。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被告不务正业,不尽做丈夫、父亲的义务,变卖家里所有的资产用于吸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请求判决:一、与被告许*甲离婚;二、婚生儿子许**由被告抚养。

原告伍*对其诉称事实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和被告于年月日结婚;证据3、阳西县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证明儿子许*乙的出生情况;证据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在阳西县蒲牌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被告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许*甲辩称:原告的诉称相识、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现吸毒是有原因的,不同意离婚。

被告许*甲对其辩称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原、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到阳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结婚证字号:J441721-2014-003730)。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许**,许**现随被告母亲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没有购置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被告自2010年开始吸毒,在2011年3月因吸毒被深圳公安机关查获送拘留并强戒。婚后,被告仍继续吸毒,在2015年4月23日因吸毒又被阳西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0月13日,原告以被告吸食毒品,不尽家庭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阳西县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阳西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恋爱结婚,并且共同养育了一个儿子,但因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吸毒成瘾,未能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对妻儿及家庭生活漠不关心,已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理据充分,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对于双方婚生儿子许*乙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婚生儿子许*乙一直是跟随被告母亲生活,应已形成一定的生活习惯,且原告也请求儿子许*乙由被告抚养并同意负担抚养费,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及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双方离婚后,儿子许*乙由被告负责抚养至年满18周岁止为宜。在审理中,原告同意按月每月负担儿子许*乙500元,被告亦表示同意,考虑到原告目前收入水平及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原告该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伍*与被告许*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许*乙由被告许*甲负责抚养至年满18周岁止,由原告伍*从2015年12月起至儿子许*乙满18周岁止按月于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500元给被告(如被告被强制隔离戒毒,该款可由照顾许*乙生活的被告父母代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