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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甲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美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甲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正式登记结婚并以夫妻关系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姚**,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姚*丙,于年月份生育小女(尚未入户)。2013年10月份,被告黄*因双方感情不和离家出走,原告姚*甲多次与其联系都联系不上,三个子女均在家由原告抚养,子女生病时,原告通知被告回家探望,被告都没有回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据此,请求法院判决:一、原告姚*甲与被告黄*离婚;二、婚生子女姚*乙、姚*丙、姚*丁由被告姚*甲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黄*不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间,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姚**。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但后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后被告外出打工,长期与原告分居两地,期间夫妻二人较少联系。2015年11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后交往,双方经相互了解后自愿结合,其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夫妻结婚多年,婚姻期间一起经历生活的甘苦,互相扶持,并共同养育了三名子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尽管双方有时会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多年感情,理性解决双方分岐,彼此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多为子女利益着想,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姚*甲主张其与被告黄*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本院不予认定。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姚**与被告黄*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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