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诉被告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于2015年12月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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