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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签收了本院定于2015年10月28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的传票。原、被告均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签收了本院开庭审理的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原告钟*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钟*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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