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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与被告认识,2005年11月6日生下女儿刘*乙,2009年8月24日生下刘*丙,双方于年月日自愿在清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两个小孩均系未婚先育,为尽起父母的职责而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由其是被告不务正业,惯赌为生,有疑似吸食冰毒,常与异性发生不正当行为,经常不回家,没有家庭责任,对原告常恶言恶语,曾用水果刀对原告实施暴力虐待,有行凶杀害倾向。原告无法在家生活下去,于2015年7月19日至今离家外出打工,夫妻分居。分居期间,被告从不过问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原告陈*与被告刘*甲离婚。2、婚前生育女儿、刘*丙,抚养费被告自行负担。3、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被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二、户口簿,拟证明原被告及子女情况;三、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自由相识相恋后,双方于2005年11月6日生下女儿刘*乙,2009年8月24日生下刘*丙,后于年月日自愿在清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初期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好,所生儿女现均由被告父母携带抚养。原告诉称双方从深圳回到清远居住生活后,被告于2009年不务正业、惯赌、疑似吸食冰毒,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开始变差,夫妻感情已破裂。由此引发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04年开始自由相识相恋,先后生育女儿刘**、刘**,现两个子女均由被告父母携带抚养。年月日,双方自愿到清远市清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原告称被告疑似吸毒并和异性发生关系,并有赌博现象,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院不予采信。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吵闹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共同养育两个子女实属不易,双方应相互尊重理解,共同努力工作,搞好家庭环境。对于原告以被告不务正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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