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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文诉被告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1月27日在连州市星子镇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于2005年10月1日生下儿子唐*,2011年2月24日生下女儿唐*。但被告于2013年在中山市三乡镇打工期间交了一个男朋友,在2014年春节后一起同居,后被我于2014年11月17日发现后,被告去她男朋友家里住了一个星期,(注:被告男朋友是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人),后来被告回了家我都原谅了她。但是被告于2015年5月1日晚上半夜又突然走了,手机失联。我于2015年5月4日早上到连州**出所报了案,直到今天都没联系,被告手机号码已换,也没打过电话回家。所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特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小孩唐*、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直至成年;三、被告净身出户。

诉讼期间,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2、被告及其婚生儿子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3、结婚证;4、婚生女儿唐静的出生医学证明。

被告对上列证据没有异议。

上列证据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采纳。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

一、因被答辩人婚后染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被答辩人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未充分相互了解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27日冲动性登记结婚,婚后家里家外的劳动都由答辩人一个人承担,而被答辩人作为家庭支柱却天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染上赌博恶习,天天到清江街道边店铺赌博,经常夜不归宿,以至嗜赌成性,弃妻儿和家庭于不顾,还经常因赌博输钱回家后对答辩人进行谩骂,被答辩人脾气暴躁,答辩人无数次苦口婆心劝告,劝其不要沉迷下去,对家庭应负起责任,好多次双方因赌博的事情吵架;整条清江街的人包括大部分镇上的人都知道被答辩人好赌,答辩人无数次劝被答辩人戒赌,但换来的是被答辩人的羞辱、不理不睬。2013年春节后答辩人为生存外出打工,被答辩人甚至下到连州租房整天整夜赌博,置小孩在老家不顾;女儿出生1个月左右,家里电线起火发生火灾,被答辩人在清江街边赌博,经人告知家中火灾其都不理,后在被答辩人老父亲过去教训一顿才离开赌博地,幸好答辩人及时抱着小孩离开,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可见被答辩人赌性之深。

2005年10月11日婚生子唐*出生,本来答辩人以为有了孩子后被答辩人会改掉赌博的恶习,但被答辩人还是一如既往的赌博,完全不理家里的事务,也不管小孩成长。2011年3月28日婚生女唐*出生,被答辩人还是无休止的赌博(截止起诉被答辩人赌博恶习还是未改),答辩人已经心灰意冷,2013年答辩人被逼外出打工,目的是想看下分开后被答辩人是否会改掉赌博恶习,随后被答辩人天天花言巧语骗答辩人说已戒赌骗答辩人回家,答辩人本着给被答辩人一次机会的态度回到家,结果被答辩人还是继续天天赌博、不务正业。被逼无奈,2015年5月为了生存,答辩人再次外出打工。

关于被答辩人所称“女方另有男朋友”事情,完全是被答辩人捏造。被答辩人所称的答辩人的“男朋友”,其实是答辩人厂里的普通同事,被答辩人妒忌心强,认定只要是跟答辩人有交流的男同事都是答辩人的“男朋友”,可被答辩人可曾想过,如果答辩人在外有男朋友,还会回去再给被答辩人改过机会?

基于上述事实,因被答辩人长期赌博且屡教不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二、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原则,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唐*由答辩人抚养;婚生子唐*因马上就满10周岁请求法院征求其意见决定判决由答辩人还是被答辩人抚养,如婚生子唐*判决由答辩人抚养则被答辩人按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小孩抚养费,如婚生子唐*判决由被答辩人抚养,则答辩人同意双方各自承担各自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为了婚生女唐*身心健康成长,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由答辩人抚养女儿唐*。理由如下:一、女儿唐*从出生一直由答辩人抚养直至答辩人外出打工,比较适应与妈妈的生活方式,2013年答辩人外出打工后,因被答辩人天天在外赌博,对孩子不管不问,女儿唐*一直由答辩人母亲带,此外女儿的爷爷已年逾70岁(女儿的奶奶很早已过世),不适合带小孩;二、女儿唐*现在不满5岁,日常生活需要母亲照顾,且女孩跟随母亲无论从以后的生活还是生理期教育都对孩子有益;三、被答辩人嗜赌成性,染上赌博恶习,弃孩子学业、生活于不顾,孩子跟随其生活明显不利用孩子的健康成长;四、答辩人母亲同意帮助答辩人带女儿唐*。

关于婚生子唐*,因其马上就满10周岁,这孩子可能因为家庭缘故,比较早熟、懂事,为此,答辩人尊重法庭根据征求儿子唐*意见后所作出的判决并尊重儿子唐*的选择,如法院判决婚生子唐*由答辩人抚养的,则答辩人恳请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按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如法庭判决婚生子唐*由被答辩人抚养,则答辩人同意双方各自承担各自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三、考虑到答辩人为家庭所做贡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双方共有处于清江街边房子产权归被答辩人,由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补偿6万元;其他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综上,答辩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接纳答辩人答辩意见,做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期间,被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交以下证据:身份证。

原告对上列证据没有异议。

上列证据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采纳。

经审查明:2004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1月27日,在连州市星子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了一子一女:儿子唐*,2005年10月11日出生;女儿唐*,2011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指责原告染上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对家庭及亲人疏于照顾,被告为此选择独自外出务工、生活;原告怀疑被告在外务工时与其他男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原、被告夫妻因此多次发生矛盾,被告于2015年5月1日半夜离家出走至今,双方没有互相联系。

在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

原、被告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准予离婚。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均同意离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从有利于其成长的角度考虑,应保持生活现状,同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因为被告外出务工,婚生女儿唐*一直跟随其母亲生活,唐*已适应现今的生活状况,所以应当保持现生活状况,不宜改变。据此,唐*由原告抚养为宜,唐*由被告抚养为宜。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原告的收入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原告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关于原告诉称被告存在与其他男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问题及被告辩称原告存在染上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对家庭及亲人疏于照顾的情形,因原、被告均不能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以采纳。原、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另,被告关于分割夫妻共有房产的主张,因原、被告双方均不能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房屋的产权状况,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可以另案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唐**与被告欧**离婚;

二、婚生儿子唐*由原告唐**抚养,被告欧**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直至其成年;

三、婚生女儿唐*由被告欧**抚养,原告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直至其成年;

四、驳回原告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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