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5日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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