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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花诉*某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花诉被告林某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邓*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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