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花诉被告林某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邓*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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