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琼诉被告张*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琼于2015年12月3日(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琼庭前申请撤诉属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未存在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琼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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