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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花与张*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花诉被告张*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花及委托代理人黄**、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花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2月2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12日生育女儿张*婷,2000年11月24日生育儿子张*豪。原、被告相识半年便仓促结婚,彼此婚前接触不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不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性情粗暴,缺乏家庭责任心,并有酗酒恶习,每次酒后轻则辱骂原告,重则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甚至还经常电话骚扰及恐吓原告娘家人。被告的所作所为使原告心灰意冷,完全没有办法与其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婷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子张*豪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3、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没有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恋爱,1999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5月12日生育女儿张**,2000年11月24日生育儿子张**。因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足,婚后发现彼此性格和生活习惯不同,经常为家庭事务发生争吵、打闹,致使原、被告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子张**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3、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又查明:原告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广州市番禺区房产一处,已交付首付人民币30万元,广州市海珠区鹭江新街88号档口一处及广州**印花厂一家(档口及印花厂共投资约人民币10万元),夫妻共同债权约有人民币8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约有人民币8万元。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的分割要求,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其人民币20万元的请求,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由被告享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清偿。

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张**、张**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报警回执复印件、保证书复印件、、交换证据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半年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彼此了解不足,婚前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又因双方性格及生活习惯上的差异,一直无法有效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彼此之间大打出手。致使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可予照准。原、被告婚后共生育女儿张**、儿子张**两个孩子,原告请求张**由其抚养,张**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允。张**、张**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或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原、被告对对方抚养的孩子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地点及方式由原、被告另行协商决定。原告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广州市番禺区房产一处,已交付首付人民币30万元,广州市海珠区鹭江新街88号档口一处及广州**印花厂一家(档口及印花厂共投资约人民币10万元),夫妻共同债权约有人民币8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约有人民币8万元,主张其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请求夫妻共同财产、债权由被告享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清偿。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相关事实无法查明,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本院在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相关当事人可在离婚后依法另行主张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花与被告张*辉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由原告张*花负责抚养,儿子张*豪由被告张*辉负责抚养,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各自负担,张**、张*豪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或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原、被告对对方抚养的孩子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地点及方式由原、被告另行协商决定。

三、各人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花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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