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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王*甲法定代理人王*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至今没有生育子女。因婚前时间较短就草率结婚,彼此了解不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被告行为举止正常,直至2009年下半年原告才发现被告一直在服用药物,通过被告家属方才得知被告婚前患有,需要长期服用药物抑制。原告得知实情之后并没有放弃被告,而是积极配合被告家属将被告送入医院治疗,2011年1月份还将被告从医院接回家中一起过春节。但2011年清明节过后,被告忽然出走回娘家,原告一直尝试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并到被告娘家寻找被告,被告及其家属均不予理睬,原、被告夫妻双方自2011年清明节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法定代理人王*乙辩称:王*甲现在精神状态不佳,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原、被告婚后只在一起生活了几个月,之后自2011年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要求离婚,我方没有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至今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后原告发现被告长期服用药物,经询问被告家属方才得知被告患有,需要长期服用药物抑制。后原告及被告家属将被告送入医院进行治疗,2011年1月原告将被告接回家中生活,2011年清明节后,被告忽然出走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均确认,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

另查明:被告王*甲现精神状态不佳,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被告父亲王*已过世过年,被告母亲黄返好现年八十多岁且双目失明,王*甲现与其胞兄王*乙一起生活,王*乙系被告王*甲的法定代理人。原告自愿经济帮助被告人民币3000元,并已当庭交付给被告法定代理人王*乙。

以上事实,有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婚姻登记证明、汤溪**委员会及汤**出所证明、交换证据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足够的婚前感情基础,结婚初期虽然感情尚好,但仅共同生活数月之后就因为被告的精神状态不佳而长期分居,至今已有四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请求准予与被告离婚,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亦没有异议,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予。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并自愿给付人民币3000元给予被告作为经济帮助,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王*甲离婚;

二、原告张*自愿一次性经济帮助被告王*甲人民币3000元,已当庭交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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