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谭*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原、被告到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而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之间很少沟通,所以婚后夫妻感情基础不牢固,双方经常为了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由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在2014年1月7日向清远**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14年3月6日,清城区人民法院以(2014)清城法源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并没有积极与原告沟通,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感情确实破裂,原告因此再次向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小孩,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谭*与被告黄*自愿离婚;
二、原告谭*于2016年2月10日前补偿5000元给被告黄*。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