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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黄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7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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