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以与被告在揭西县大溪镇人民政府办理好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既然与被告自行协商办理好离婚手续,本案纠纷已不存在,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权的体现,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