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计*诉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计*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计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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